发布时间:2025-02-21 17:47:32    次浏览
欢迎关注“微市北”【新朋友】点击标题下面蓝色字“微市北”关注。【老朋友】点击右上角,分享内容到朋友。中秋佳节夜,月满人团圆。可是就在这个阖家团聚的日子里,高速公路却上发生了惨祸!可是你有想过,在司机负主要责任情况下,高速路公司为啥要赔偿?今天,【普法课堂】就和你聊聊其中那些事。中秋之夜,一辆大型货车和两辆小型轿车等7车相撞起火,5人死亡、3人受伤、6车损坏!经高速交管部门勘验及调查,认定大货司机驾驶机动车超载、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,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;两辆小型轿车司机分别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和超载、违反禁令标志指示,共同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;其他驾驶人无责任。 事故赔偿问题进入到法律程序,受害人家属除起诉肇事司机、保险公司、汽车运输公司及车主外,还同时将负责该路段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法院。庭审中,高速公司辩称,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,大型货车司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多项规定引发车辆连环相撞,而高速公司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,也不是侵权责任人,不应承担任何责任,原告起诉其主体不适格。这样的说法并未得到法院认可。法院一审认定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共计600万元,除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理赔外,不足部分由车主按过错比例分担,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车主未能赔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费400万元。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,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人及受益人,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超载车辆进入其管理路段,未及时通知交管部门对超载车辆进行查处,在发现因事故堵车情形下未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,未协助相关部门有效疏导交通,也未利用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,继续放任超载车辆进入所辖收费公路,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,可以认定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,因此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。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猜你喜欢【普法课堂】交还钥匙能否单方解除租房合同?【普法课堂】可以以房屋漏雨为由拒交物业费吗?【普法课堂】自书遗嘱的能否直接继承?(司法局杨玮供稿)小伙伴为正能量点zan↓↓↓